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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能否在牙膏备案人中兼任?
发布时间:2026-06-01 09:55:47 来源:91猫先生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经营常见问题解答(一)》,不同的牙膏备案人,不得由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牙膏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执行同一质量管理体系,受托生产企业接受该牙膏备案人的委托生产牙膏时,该牙膏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可以聘用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如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情形,在企业信息资料填报时应提供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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